04 6月, 2013

會計法修正案,立法院復議?

立法院通過會計法99條之一修正案,修正文字摘錄如下:
第九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
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但已報支不符法令之相關費用,應予繳回。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非關研究執行之財物,而報支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國會圖書館

這個案子被罵不是沒有道理的。法令特別訂定第三項針對圖利自己或第三人的部分不予適用;但是對於其他情況,主要是民意機關也就是大家關心的顏清標花酒案,卻未予適用。

現在又爆出法條文字疏漏「教」字而使得教授無法解套,整個問題變得非常詭異。柯建銘再怎麼說明,終究改變不了自己有簽字的事實,牽拖案子是國民黨提案的一點用都沒有。人民就是討厭國民黨才寄望民進黨的,你自己還去跟國民黨比爛... 而且就法條文字觀之,事實上是可以將顏清標案和教授研究案切割處理的。民進黨妥協的責任,無法逃避。(而且這個記者會看起來是柯建銘一直拖整個黨團下水而不是解釋為什麼妥協,一會兒說民進黨勇於承擔面對問題、一會兒又叫國民黨出來面對、說是國民黨提案的)



總之這個法條文字缺漏了「教」字,不可能純粹靠行政機關自行解釋來處理。既然《大學法》15條校務會議代表和第四章針對教師的部分,和大學院校的職員明白區隔開來,那麼就不可能用解釋來處理,更何況法律解釋針對疏漏的文字將被視為有意省略。

現在這個案子既然將重新處理,只有由行政院覆議或者立法院自己提出復議來解套。

資料來源

不過這個報導和圖表對於立法院復議的部分有點簡略。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除了必須是同意或未反對的委員才能提出動議,而且必須與員決議案有不同理由。而在復議動議通過後的效力,也不是推翻原案,而是原案回到未表決的狀態,就跟一般的議案一樣,可能照原案通過、修正後通過或者遭到否決。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42 條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 43 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

第 44 條  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

第 45 條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