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
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但已報支不符法令之相關費用,應予繳回。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非關研究執行之財物,而報支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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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國會圖書館 |
這個案子被罵不是沒有道理的。法令特別訂定第三項針對圖利自己或第三人的部分不予適用;但是對於其他情況,主要是民意機關也就是大家關心的顏清標花酒案,卻未予適用。
現在又爆出法條文字疏漏「教」字而使得教授無法解套,整個問題變得非常詭異。柯建銘再怎麼說明,終究改變不了自己有簽字的事實,牽拖案子是國民黨提案的一點用都沒有。人民就是討厭國民黨才寄望民進黨的,你自己還去跟國民黨比爛... 而且就法條文字觀之,事實上是可以將顏清標案和教授研究案切割處理的。民進黨妥協的責任,無法逃避。
總之這個法條文字缺漏了「教」字,不可能純粹靠行政機關自行解釋來處理。既然《大學法》15條校務會議代表和第四章針對教師的部分,和大學院校的職員明白區隔開來,那麼就不可能用解釋來處理,更何況法律解釋針對疏漏的文字將被視為有意省略。
現在這個案子既然將重新處理,只有由行政院覆議或者立法院自己提出復議來解套。
| 資料來源 |
不過這個報導和圖表對於立法院復議的部分有點簡略。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除了必須是同意或未反對的委員才能提出動議,而且必須與員決議案有不同理由。而在復議動議通過後的效力,也不是推翻原案,而是原案回到未表決的狀態,就跟一般的議案一樣,可能照原案通過、修正後通過或者遭到否決。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42 條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 43 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
第 44 條 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
第 45 條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 43 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
第 44 條 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
第 45 條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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